一、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二、危险废物属性初筛
1.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应按照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2.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三、危险废物检测项目确定的依据
1.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使用GB5085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2.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GB5085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3.在检测过程中,如果一项检测的结果超过GB5085相应标准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该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其他特性或其余成分的检测,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在进行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首先对可能的主要毒性成分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
5.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毒性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6.无法确认固体废物的产生源时,应首先对这种固体废物进行全成分元素分析和水分、有机分、灰分三成分分析,根据结果确定检测项目,并按照危险废物鉴别规定进行检测。
四、危险废物采样份数的确定
1.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2.固体废物为连续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生产周期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h(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完成。
3.固体废物为间歇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釆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釆集的份样数。
表1危险废物最小采样份数的依据
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吨) | 最小份样数(个) |
q≤5 | 5 |
5<q≤25 | 8 |
25<q≤50 | 13 |
50<q≤90 | 20 |
90<q≤150 | 32 |
150<q≤500 | 50 |
500<q≤1000 | 80 |
q>1000 | 100 |
五、危险废物鉴别判定依据
在对固体废物样品进行检测后,如果检测结果超过GB5085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表2中的超标份样数下限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
表2危险废物分析结果判断依据
份样数 | 超标份样数下限 | 份样数 | 超标份样数下限 |
5 | 1 | 32 | 8 |
8 | 3 | 50 | 11 |
13 | 4 | 80 | 15 |
20 | 6 | 100 | 22 |
1.如果采取的固体废物份样数与表2中的份样数不符,按照表2中与实际份样数最接近的较小份样数进行结果的判断。
2.如果固体废物份样数大于100,应按照下列公式确定超标份样数下限值:
N限=N*22/100
式中:N限------超标份样数下限值,按照四舍五入法则取整数;
N------份样数。
六、危险废物鉴别
1.危险废物采样费用说明:由于项目涉及到检测项目初筛、检测项目的确定、采样份数的确定、方案的编制等等,费用需要双方协商,在做定夺。
2.危险废物送样费用说明:我方对来样进行以下项目鉴别及排查,费用共计53000元。
也可以根据送样方给出的具体检测项目进行检测,费用按所检的项目收取。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标准.pdf